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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中国能源发展转向


2005-05-08

  在3月3日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主办的《可再生能源法——绿色能源发展的基石》首都记者论坛上,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集团总裁黄鸣掩饰不住自己的兴奋:“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最百感交集的人是我,受益最大的人也是我,我整整等了它20年啊!”他以“中国最大的科普范文”来赞誉新近出台的这一法律。

  该法的起草人之一、清华大学副教授张希良解释说,概念上,可再生能源确定为“风能、太阳能、小水电、生物质能、地热能、地温热源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而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方式,则被排除在外,大中型水电按国际通常规则而包括在常规能源之列。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说,《可再生能源法》中确立了以下一些重大法律制度: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

  虽然《可再生能源法》的内容有一些笼统,但黄鸣说,毕竟这是中国在能源立法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三大因素促使

  《可再生能源法》出台

  王凤春这样描述这一新法的出台经过:“从酝酿到出台整整两年,也整整提前了一年,表决时,260多名人大委员,仅有一人投了弃权票。”

  张希良认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仅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基于国家能源安全的考虑。

  他说,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比200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在充分考虑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实现有效节能的前提下,能源需求量也将达到25-33亿吨标准煤。届时,我国能源资源供应将面临很大压力,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将超过50%。

  其次,应对环保压力。王凤春说,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世界第一,温室气体排放量为世界第二。化石能源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我国约90%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排放来自化石能源生产和消费。

  第三,随着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履行,我国在未来国际谈判中也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

  发展可再生能源

  中国已慢了一步

  根据张希良的研究,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石油危机”引起发达国家对能源安全供应的关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受到广泛重视,并且取了突破性进展。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减缓CO2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进一步成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巨大驱动力,使可再生能源大规模产业化有了迅速发展。

  全球过去几年内,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年增长率均高达30%以上,欧盟风电发电成本过去5年间下降了20%,进入了大规模发展阶段。欧盟计划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22%,还确立了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占50%以上的目标。到本世纪下半叶时,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化石能源而成为世界能源体系的支柱。

  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有相当的基础,风力发电产业开始起步,生物质发电技术已趋成熟,但总体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王凤春说,目前,中国以小水电、风电、生物质气化等新技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量只有约5200万吨标准煤,仅占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3%。

  中国可再生能源

  发展战略初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和清华大学联合成立的课题组研究认为,我国有足够的可再生能源可供开发利用。课题组预计,到205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能源结构中的主角之一,达到30%以上。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可设想为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到2010年,实现部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通过扩大试点示范、在政策的激励下推广应用,使现在已经成熟或初步成熟的小水电、风电、太阳能热利用、沼气、地热采暖等技术达到完全商业化程度。

  第二阶段:到2020年,大批可再生能源技术达到商业化水平,努力使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总量的18%以上。发电装机0.9-1亿千瓦,能源开发总量达到4-5亿吨标准煤。

  第三阶段:全面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达到30%以上,成为重要的替代能源。

  第四阶段:到210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达到50%以上,并基本消除传统利用方式,实现能源消费结构的根本性改变。

  可再生能源产业崛起的发动机

  对产业界人士来说,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不可估量的商机。

  中国的太阳能产业已经占到全球76%的市场份额,而中国这个产业的领军人物就是黄明。

  2000年,他曾经代表中国在联合国介绍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经验。他一直关注着《可再生能源法》的起草工作,当他知悉这一法律即将出台,就立即投资1亿元人民币建立了光电事业部。

  而该法的出台,对于抱有极大信心的产业界人士来讲,“更多的是心理上的鼓舞作用”,黄明说,“有了法,我们等于安装上了发动机,装了一条腿,这样,政府如果不搞可再生能源,从道义到义务,会有极大的压力。”

  王凤春在论坛上说,现实情况需要国家制定法律,明确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的法律地位,制定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投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以有效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增强开发利用者的市场信心,才能促使我国可再生能源获得较大规模的商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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